北京国电龙源京海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国电龙源京海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破申78号
申请人:北京国电龙源京海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魏家村甲97号。
法定代表人:徐利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由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新立基真空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三街7号。
法定代表人:祁伟。
北京国电龙源京海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北京新立基真空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北京新立基真空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审查期间,北京国电龙源京海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北京新立基真空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北京国电龙源京海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破产清算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国电龙源京海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新立基真空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刘 彧
审  判  员   王继延
审  判  员   李 倩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逸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