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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1577号
原告:台州市宁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创业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万力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蔚斗新村金港大楼1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朱策。
原告台州市宁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万力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台州市宁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宁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宁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市宁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