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万力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宁波万力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5民初7623号 原告:宁波万力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金港大楼1幢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25613375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2196332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万力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宁波万力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变更诉请,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万力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万力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二年四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