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6民初6759号
原告:宁波市鄞州吉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工业园区内(宁波华东物资城东外环市场407摊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55799864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万力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蔚斗新村金港大楼1幢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25613375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鄞州吉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万力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吉元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万力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宁波市鄞州吉元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