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02民初8977号
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铁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男,公司员工。
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5日立案,因双方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现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华市某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华市某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