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5民初4636号
原告:杨某,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负责人:俞某。
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宁波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宁波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宁波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4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按四分之一收取计281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楚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