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7民初16842号
原告:北京荔恒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黄庄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8017293441。
法定代表人:黄文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致刚,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27号院29号楼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16798674。
法定代表人:卢健,董事长。
原告北京荔恒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因北京荔恒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 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黎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