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105民初1787号
原告:北京荔恒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黄庄35号。
法定代表人:黄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致刚,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营业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桥靠西街金宇紫光小区5号楼1单元204号。
负责人:刘兰君。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樊军。
原告北京荔恒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荔恒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043,195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210,621元(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实际以1,043,195元为基数,万分之一每日为标准,从2014年9月1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两项合计人民币1,253,816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荔恒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北京荔恒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荔恒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荔恒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原告北京荔恒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16,084元,鉴于其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北京荔恒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剩余14,934元退还原告北京荔恒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员 高晓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晓丽
书 记 员 闫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