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荔恒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涿州分公司与北京荔恒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82290号
原告: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涿州市松林店镇榆林村。
负责人:姜长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莹,女,199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涿州分公司。
被告:北京荔恒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黄庄。
法定代表人:黄文庆。
原告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荔恒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2021年11月4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涿州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涿州分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审判员  崔立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