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荔恒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裕发家具有限公司、北京荔恒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8民初4111号
原告:广州裕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与。
法定代表人:杨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菲,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荔恒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黄文庆。
原告广州裕发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荔恒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裕发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广州裕发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二、案件受理费6029元,由原告广州裕发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陈洪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桂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