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4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闫宁,男,汉族,1981年2月23日出生,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大连铭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马勤扣,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中劳人仲案字(2019)第374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宁与被执行人大连铭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铭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益为两年。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书面续封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王 洋
执行员 于学伟
执行员 苏金源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季晓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