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铭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某某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2执恢12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更新街51号。
法定代表人:陈福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蔚,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88号1单元20层1号。
法定代表人:马勤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园区信达街57号3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林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马勤扣,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执行人:陈步岳,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江苏省兴化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诉被执行人***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勤扣、***、陈步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辽0202民初700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返还本金441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对被执行人***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勤扣、***、陈步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3月8日、3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勤扣、***、陈步岳名下的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收益性财产保险等财产信息,于2022年3月15日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勤扣、***、陈步岳名下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工商登记信息,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通过以上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梁超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天鸣
书 记 员 关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