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铭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执异226号
申请异议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更新街51号。
法定代表人:陈福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世玉、李昕蔚,系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负责人:彭寿斌,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大连铭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88号1单元20层1号。
法定代表人:马勤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信达街57号3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黄潇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勤扣,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周冬英,女,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执行人:陈步岳,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华市。
本院在执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银行)与大连铭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保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勤扣、周冬英、陈步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异议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变更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异议人诉称,2018年12月13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202民初7007号民事判决书后,大连银行申请执行,案号为(2019)辽0202执4008号,现已经终结本次执行。2020年12月24日大连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华融资产公司并以公告的方式向债务人作出通知,申请异议人华融资产公司受让上述债权,因此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本院(2018)辽0202民初700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案号为(2019)辽0202执4008号。2020年12月24日大连银行与华融资产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华融资产公司,并于2021年2月5日在辽宁法制报向被执行人催款并履行告知义务。2021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出具《债权转让情况说明》,认可债权转让事实并同意将(2019)辽0202执400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申请异议人。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辩称,案涉债权确认转让给华融资产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异议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取得案涉债权并请求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书面意见认可债权转让事实并同意变更申请执行人,因此申请异议人所提变更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辽0202执4008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申请异议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玲
人民陪审员  张健
人民陪审员  杨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