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江申计算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江申计算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普兰店区安波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4民初2024号
原告:大连江申计算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541号12层1203、1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242925647E。
法定代表人:何维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晗、毛振,均系辽宁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安波街道办事处,住所大连市普兰店区安波街道府前路东段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82001658277Y。
负责人:赵德勇,系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升鑫、姜风宇,系辽宁声声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江申计算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安波街道办事处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大连江申计算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江申计算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大连江申计算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 娥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