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江申计算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大连江申计算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长江计算机(大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民申26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江申计算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江计算机(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章玉宇,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大连江申计算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长江计算机(大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辽02民终4793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大连江申计算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自愿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大连江申计算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江申计算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樊少忠
审判员侯***
代理审判员*荔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