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江申计算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申计算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长江计算机(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03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江申计算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江计算机(大连)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连江申计算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江计算机(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辽02民终4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书被执行人长江计算机(大连)有限公司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大连江申计算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832695元,案件受理费61533元由长江计算机(大连)有限公司承担。
大连江申计算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长江计算机(大连)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连江申计算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江计算机(大连)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