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2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梁壮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姜云红,系该学院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2民初3262号民事调解书关于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5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344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75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大连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有存款,因账户余额太少且已被其他案件冻结,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予以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使用权,本院已查封,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屋、金融理财等其他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科
审判员 王庆国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邹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