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仕峰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大某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执4723号
申请执行人:大***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74054857N,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天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毕仕峰。
委托代理人:王叶平,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本院在执行大***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询以及传统查询等方式展开了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执行期间,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以此给予信用惩戒。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皓
代理审判员  马玮辰
代理审判员  刘共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