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骅凯特种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02执恢1737号
申请执行人:***,民族:汉,性别:男,1980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民族:汉,性别: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大连骅凯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岭前街59号14-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骅凯特种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调解终结,并于2014年2月6日作出(2014)中民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0月1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实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收益类保险。通过以上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滕今桥
执行员  王琳琳
执行员  张 敏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