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大连骅凯特种设备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02执3434号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系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骅凯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9.984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附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措施。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同时本院告知申请人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202执34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