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03执1245号
申请执行人:谭波。
委托代理人:**,辽宁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大连骅凯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樱花园2号楼4-1公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谭波与**、大连骅凯特种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7)辽0203民初22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划被执行人**、大连骅凯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11086.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扣划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