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6民初2487号
原告:长春创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泰来街轻铁湖西花园17栋3门3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大连宏旗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村。
法定代表人:杜心贵,经理。
原告长春创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宏旗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长春创信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指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70.00元,减半收取258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XX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