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骏通铸管有限公司

山西骏通铸管有限公司与陵川县礼义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晋0581行初24号
原告:山西骏通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陵川县礼义镇沙河村。
法定代表人:赵永录,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钰,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陵川县礼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晋城市陵川县礼义镇东街村。
负责人:秦晋亚,任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亮,山西兆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骏通铸管有限公司诉被告陵川县礼义镇人民政府乡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山西骏通铸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骏通铸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西骏通铸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贺国锋
审 判 员   程红霞
审 判 员   秦露露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范兰兰
书 记 员   赵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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