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骏通铸管有限公司

山西骏通铸管有限公司与海南微华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524执保1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骏通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礼义镇沙河村。
法定代表人:赵永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之、贺浩伟,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微华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34号海南贵州大厦1108号房。
法定代表人:顾国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秀英村44号。
本院在执行山西骏通铸管有限公司与海南微华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晋0524民初4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海南微华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张少华名下的银行存款1237522.63元。期限为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海南微华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1237522.63元整,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红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