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牧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钱记石材经营部、浙江牧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02执6553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钱记石材经营部,住所地金华市浙中钢材机电石材综合市场二区5-6号。
登记经营者:钱永禄。
实际经营者;江赛花。
被执行人:浙江牧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二环北路1299号4、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6725603691。
法定代表人:陈跃江。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钱记石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浙江牧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浙07民终25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43904.5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短信、电话及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浙江牧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且对法院的询问笔录未及时予以签名确认。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查询,通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不动产登记信息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号、×××号、×××号已进行了轮侯查封。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牧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扣划了83140.71元。同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也进行了线下冻结。扣除诉讼费16182元、执行费5059元,申请执行人受偿61899.71元。被执行人需继续履行282004.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牧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及罚款1000元等执行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等方式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02执65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阮君
审判员于颖
审判员李骏凯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李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