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牧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牧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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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2811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告:浙江牧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二环北路1299号4、5楼。
法定代表人:陈跃江。
原告***与被告浙江牧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霞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季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