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牧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牧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02民初2808号

原告:***,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浙江牧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二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跃江,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牧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徐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叶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