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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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1260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浙江牧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二环北路1299号4、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672560369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牧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