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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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执18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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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执行人浙江牧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二环北路1299号4、5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浙江牧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1民终6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浙江牧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323981.89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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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黄梓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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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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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