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5民初22号
原告:云南海联威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X路8。
法定代表人:赵某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彬、杨欣怡,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文山云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山州文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昆明崛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
法定代表人:纳某宁,系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赛晓刚,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文山州文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文山市X路。
负责人:罗某勇,系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赛晓刚,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海联威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山云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崛鑫工贸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文山州文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文山交警大队)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云南海联威经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海联威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海联威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30元,减半收取为4515元,由原告云南海联威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曾国忠
审判员 谭 延
审判员 薛少倩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