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崛鑫工贸有限公司

昆明崛鑫工贸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富民初字第01117号
原告:昆明崛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海屯路***号。
组织机构代码:71349144-4。
法定代表人:纳安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昆,云南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中山路***号建安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275318-8
法定代表人:林志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可如,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明崛鑫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17日立案。因经鉴定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签订合同的公章为李亮波伪造,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崛鑫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22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钟玉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春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