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74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8号。
法定代表人:汪小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俊安,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东生,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站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庄新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马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鄂民终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黑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案涉工程具备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众大公司能够办理而未申请办理。同一规划、同一地块中的4#、5#楼已办理规划许可证,佐证案涉项目(同一规划、同一地块中的1#、2#、3#楼)具备办理规划许可证等条件。案涉项目的商品房已全部对外销售,孝感市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已承诺办理网签及备案登记手续。新证据和一审法院向孝感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调查的“涉案工程未向该局申报审批手续,提供相关资料”情况相一致,均证明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任完全在众大公司。(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定《建设工程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未审查上述两合同的效力,在一审认定无效的基础上直接裁判错误。案涉项目是经孝感市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旧城改造项目,判决结果与政府行为背道而驰。(三)二审判决对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适用法律错误。即便合同无效,工程款逾期支付的财务成本费用也应结合双方意思表示、合同签订背景和黑马公司受损情况酌情考虑。一审法院酌定24%年利率符合民间资金融通利率情况,也接近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二审按照银行贷款利息或LPR计算有违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对众大公司违法行为的保护。
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马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关于案涉工程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原因和《建设工程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
黑马公司申请再审提交了证据材料,拟证明案涉工程具备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未办理是因为众大公司能够办理而未申请办理造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案涉《建设工程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应当有效。
本院认为,黑马公司主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满足“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条件,具体到本案中须认定案涉工程项目是否已经具备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条件。
孝感市孝南区发展和改革局2019年1月17日出具的《关于众大美誉广场项目旧城改造遗留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载明,“该项目建设规模为:占地面积18185.22平方米,已取得土地证1××6平方米,余下部分7149.22平方米正在办理中(其中已经签订土地协议3651.57平方米,其余3497.65平方米土地手续纳入本次旧城改造办理范围)”。根据黑马公司提交的4#、5#楼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用地红线图,4#、5#楼的用地面积为3651.57平方米。结合上述证据可以得知,案涉项目确实存在部分地块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形。黑马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证明了同一项地块中的4#、5#楼已经补办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不能必然得出原审时案涉1#、2#、3#楼已经具备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条件的结论。
综上所述,黑马公司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该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
(二)关于二审判决对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是否有误问题
鉴于案涉《建设工程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黑马公司和众大公司应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据实结算。二审法院结合案涉工程项目进展情况,根据当时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改判案涉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无不当。
综上,黑马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曾宏伟
审 判 员 冯文生
审 判 员 吴凯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 阳
书 记 员 王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