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宜昌奇翔物贸有限公司、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92执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奇翔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56号C212-2。
法定代表人:孙利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根训,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少江,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8号。
法定代表人:汪小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宜昌奇翔物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65371.01元。2022年3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文书。2022年5月25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3862.45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12981.45元(扣除执行费881元)。同日,本院向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在71042.89元限额范围内冻结并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接的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的磨基山综合体项目工程款。本院在执行中,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6月1日,本院委托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2年6月8日,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蒋伟
审判员  胡丹
审判员  王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