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922执99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民终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湖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铺及公寓房,二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拒绝接受以二拍保留价抵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湖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鄂0922执9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