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某甲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巴东县某甲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北某某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28民终16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巴东某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巴东某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以上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东县某甲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东县某甲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某某事务所,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某某事务所,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
法定代表人:***。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某某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某某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巴东某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东某某公司)、武汉市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某某公司)、***、***、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巴东县某甲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某某管理人)、湖北某某事务所(以下简称夷水律师事务所)及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某公司)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23)鄂2823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原审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巴东某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东某某公司)、武汉市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某某公司)、***、***、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巴东县某甲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某某管理人)、湖北某某事务所(以下简称夷水律师事务所)及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某公司)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23)鄂2823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原审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23)鄂2823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涉案的基本事实。2019年5月19日,巴东某某公司以巴东县某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资不抵债为由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某甲公司破产申请,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裁定受理某甲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同日作出(2019)鄂28破申6-1号决定书,指定政府相关机构组成的清算组担任某某管理人。2019年9月11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夷水律师事务所为某甲公司清算组成员,承担某某管理人的主要职责。2020年6月17日,某某管理人发出《巴东县某乙置业有限公司投资人招募公告》,公告称投资总额约为29000万元。2020年11月9日,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和巴东某某公司联合向巴东县政府、法院、住建局、某某管理人送达《山水龙城商住小区项目续建投资意向书》,向某某管理人表达了符合招募要求的投资意愿。2020年11月30日,某某管理人向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发出《巴东某乙置业有限公司通知书》。该通知书对项目一期工程进度提出明确要求,要求施工合同签订三个月内8#、9#住宅楼,18#商业楼达到现房交付使用条件;6#、7#住宅楼在3个月内主体工程竣工,并需全额垫资。项目施工总工期必须控制在30个月内,即使销售为零,投资人必须保证全额垫资完成本项目总体建设,垫资不计算利息。要求交纳2000万元保证金,若没有按约履行《续建投资框架协议》确定义务,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本项目工程禁止违法分包、转包。销售价格住宅定价不低于每平方米3500元、商铺定价不低于每平方米10000元。中标投资人若未按时开工或无故停工或不按时完成续建并达到综合验收合格条件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已投资完成工程的工程款仅按照湖北省2008年定额的70%结算,资金不计算利息。因夷水律师事务所早与借用重庆某某公司资质的杨某熟悉并力推重庆某某公司,重庆某某公司成功中标。2020年12月8日,某某管理人向重庆某某公司发出《巴东某乙置业有限公司意向投资人中标通知书》。2020年12月10日,某某管理人向重庆某某公司发出《巴东县某甲置业有限公司山水龙城项目续建进场通知书》,邀请重庆某某公司提前进入施工现场做好施工准备。2020年12月23日,某某管理人与重庆某某公司签订《续建投资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项目总工期30个月,一期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三个月内8#、9#住宅楼,18#商业楼达到初步验收条件;6#、7#住宅楼在3个月内主体工程完工;二期工程:10#、11#、15#、16#、17#楼的续建工程;三期工程:1#、2#、3#、12#、13#、14#楼续建工程;销售价格住宅定价不低于每平方米3500元、商铺定价不低于每平方米10000元;本项目工程施工禁止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违约责任:未按时开工或无故停工或不按时完成续建并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条件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已投资完成工程的工程款仅按照湖北省2008年定额的70%结算,不计算利息。2021年4月11日,某某管理人与重庆某某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2021年6月3日办理一期工程(6、7、8、9#楼)施工许可证。根据2020年11月4日和2020年12月14日《巴东县某甲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初步审查结论调整通知书》及2022年9月1日《巴东某丙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核查公示》的确认,巴东某某公司连带债权总金额164538994.81元,武汉某某公司连带工程款债权总金额为116948038.95元,其中***享有连带工程款优先债权17581708.06元、单独享有工程款优先债权3600775.31元,***享有连带工程款优先债权16468358.49元,***享有连带工程款优先债权27795358.51元、单独享有工程款优先债权2380473.92元,刘某享有连带工程款优先债权22354052.78元,***享有连带工程款优先债权30876322.39元,***享有连带工程款优先债权11584247.52元、单独享有连带工程款优先债权490187元;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混淆视听。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在一审诉讼中主张某某管理人在破产管理中没有尽到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的事实及重整投资人严重违背《续建框架协议》的违约行为均进行了详细列举,并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但一审法院一不采信,二不说明不采信的理由,反而还对某某管理人、夷水律师事务所不利的证据努力为某某管理人、夷水律师事务所辩解。现将某某管理人在破产管理中没有尽到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的事实及重整投资人严重违背《续建框架协议》的违约行为重申如下:(一)、因夷水律师事务所在某甲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没有尽到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的法定义务,排斥实力雄厚的巴东某某公司和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参与项目续建,极力违规促成借用资质且无资金实力的三个自然人中标进行项目续建。具体表现为:1、某某管理人不顾生效文书的裁定内容,离间债权人。为促成项目复建,武汉某某公司及各实际施工人于2019年已将其工程款优先债权合法转让给巴东某某公司,并已取得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此时实际施工人已不单独享有债权,且不具备投票资格,某某管理人为了通过相关决议,将无表决权的实际施工人单独列为债权人,并选为债权人代表。从后续操作中可以清楚看到这是某某管理人为其后期操控整个投票程序而进行的有预谋有意图的准备工作。2、某某管理人违规约谈实际施工人,并全力帮助重庆某某公司被选中,而排挤真正具有重整实力的巴东某某公司和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参与项目续建。某某管理人为达到让重庆某某公司中标的目的,私下单独与***、***、***等实际施工人约谈,通过给他们在项目重建中介绍业务的贿赂方式诱导其为重庆某某公司投票,尽力排挤巴东某某公司参与续建。事实上,参与投标的巴东某某公司和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某某集团既是资金雄厚的投资型企业,又具备房地产开发和项目重整的经营经验,巴东某某公司更是持有涉案项目164538994.81元优先受偿债权,还曾多次应巴东县政府的要求出资2600多万元用于解决涉案工地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理应作为项目重整的重要备选单位。而某某管理人在进驻项目后,多次拒绝某某集团商议重整的请求。当正式投标时,某某集团提出缴纳2000万元重整保证金、率先解决部分优先债权,以自身超亿元债权做担保的条件参与项目重整,但仍被某某管理人无情的推出局外。(二)、某某管理人怠于履行职责,对重整投资人的严重违约行为不予追究,极大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重整投资人重庆某某公司严重违约行为已给债权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给楼盘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以致楼盘销售毫无进展,债权人曾多次向管理人、法院、政府反映建设现状,要求某某管理人追究重庆某某公司的违约责任,但某某管理人始终置若罔闻、听之任之、纵容包庇。重庆某某公司的主要违约情形:1、违背《续建投资框架协议》的约定,违规挂靠资质、超限承包工程。《续建投资框架协议》第十条约定本项目工程施工禁止违法分包、转包、挂靠。但根据2020年12月28日***、***与重庆某某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及***、***签订的《巴东原山水龙城项目续建合伙协议》,2021年3月15日***、***、杨某签订的《巴东原山水龙城项目续建合伙协议补充协议》,涉案破产重整项目实际是***、***、杨某三个自然人挂靠重庆某某公司的资质,并非重庆某某公司直接承建和投资,且拟定项目资金仅为1400万元,这与招募公告的29000万元投资相差甚远。这样一个被某某管理人选中的投资人完全是一个拼凑而成的草台班子,根本无法保证项目质量,更无法践行投标承诺。2、某某管理人对重庆某某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极力包庇,至今没有通过诉讼途径依法追究重庆某某公司的违约行为。2020年12月30日,重庆某某公司与某某管理人签订《续建投资框架协议》时,郑重公开承诺:“施工总工期不超过30个月、进场3个月完成一期工程;销售住宅定价不低于3500元/㎡、商铺定价不低于10000元/㎡;即便销售为零,保证全额垫资完成项目总��建设。”2021年6月3日取得施工许可,按照某某管理人与重庆某某公司签署的《续建投资框架协议》的约定,至迟于2021年9月3日前重庆某某公司要完成8#、9#、18#楼的交付、完成6#、7#楼主体建设,但时至今日一期工程都没有达到要求,承诺30个月完成整个项目建设更是空谈,债权人看不到债权受偿的希望。3、因某某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导致债权人的损失(截止2023年7月23日,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保留对后期损失索赔的权利)主要体现为:一是本应最迟至2021年9月3日交付8#、9#、18#、6#、7#楼,至2023年7月23日仍没有交付,导致优先受偿债权人至今没有得到分文受偿,所以夷水律师事务所理应赔偿延迟交房至延迟债权受偿的10244942.8元利息损失(以1114078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自2021年9月3日计算至2023年7月23日),赔偿所得纳入破产财产。计算依据为《巴东县某甲置业有限公司投资人招募公告》、《续建投资框架协议》,至2021年9月3日,重整投资人应完成住宅部分施工面积及销售金额或以房抵债金额:8#(10584.6平方米乘以3500元=3704.61万元)、9#(10124.4平方米乘以3500元=3543.54万元)、6#(12420平方米乘以3500元=4347万元)、7#(11033平方米乘以3500元=3861.55万元),商业部分施工面积:18#(12395.26平方米乘以10000元=123952600元),以上应完工房屋总价值为278519600元,若按重整计划拟定最低40%分配,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应得分配资金或房产价值约为111407840元。二是根据《续建投资框架协议》,重庆某某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违背投资承诺,极大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某某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至今没有对重庆某某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提起诉讼导致对债权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根据《续建投资框架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未按时开工或无故停工或不按时完成续建并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条件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现因某某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对重庆某某公司提起违约赔偿诉讼,导致没有依约没收重庆某某公司2000万元保证金并将该赔偿所得纳入破产财产。2、根据《续建投资框架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未按时开工或无故停工或不按时完成续建并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条件的,已投资完成工程的工程款仅按照湖北省2008年定额的70%结算,不计算利息。对重庆某某公司所建工程造价暂定1亿元,具体金额以最后鉴定为准,按2008年定额下浮30%计约3000万元,并将该赔偿所得纳入破产财产;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提供的夷水律师事务所不忠实履行义务和职责的证据、重庆某某公司违约的证据以及因重庆某某公司违约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证据确实而充分,但一审法院将夷水律师事务所以上严重背离忠实执行职务的行为轻描淡写的表述为:虽然从管理人于2021年9月13日给重庆某某公司和恩施某某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函以及此后的多次汇报材料和会议记录可以看出,重庆某某公司和恩施某某公司未按照招募公告及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约定全面严格履行相关义务,管理人也未对上述行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但管理人未对破产重整投资人提起诉讼是因管理人综合考量各种复杂因素慎重提起诉讼,并认为管理人没有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是在积极履行职责,是避免给债务人加重债务负担和给债权人造成更多利益损失。这种认定没有任何证据佐证,无疑是主观臆断,自言自语,为某某管理人逃脱责任自编说辞。2、因夷水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重庆某某公司严重违背《续建投资框架协议》的约定导致项目建设严重延迟而给债权人造成的巨额损失是十分清晰和可计算的,一审法院依然认为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提供的证据不足。在某某管理人、夷水律师事务所的抗辩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反而认定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与事实相违背。3、关于重整计划的执行不具有可诉性问题,一审法院的观点是错误的。现有法律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不具有可诉性是基于目前法律所规定的重整计划是由债务人主导的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分别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转移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所以,即使债务人不执行重整方案的,债权人无法采取类似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执行方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整方案。该规定的理论基础是,若重整计划是由债务人主导的,债权人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债务人本身就已经资不抵债,正在破产中,在破产中再对债务人提起一般民事诉讼并执行当然没有意义,因为债务人本身就没有了执行能力,诉了也白诉。所以一般而言,对于重整计划的执行不具有可诉性。但对本案而言,《续建投资框架协议》和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并非债务人即某甲公司,而是通过竞争选拔而被选中的重整投资人重庆某某公司和某某管理人。因某某管理人高度控制整个重整计划和《续建投资框架协议》的执行,这与法律规定的由债务人主导破产重整计划明显不同,而且法律对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怠慢和失责行为明确赋予债权人赔偿请求权,所以,即使是在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中,债权人对管理人及重整投资人同样享有诉权。一审法院认为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作为普通民事诉讼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论断是典型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法支持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的上诉请求。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23)鄂2823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涉案的基本事实。2019年5月19日,巴东某某公司以巴东县某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资不抵债为由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某甲公司破产申请,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裁定受理某甲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同日作出(2019)鄂28破申6-1号决定书,指定政府相关机构组成的清算组担任某某管理人。2019年9月11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夷水律师事务所为某甲公司清算组成员,承担某某管理人的主要职责。2020年6月17日,某某管理人发出《巴东县某乙置业有限公司投资人招募公告》,公告称投资总额约为29000万元。2020年11月9日,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和巴东某某公司联合向巴东县政府、法院、住建局、某某管理人送达《山水龙城商住小区项目续建投资意向书》,向某某管理人表达了符合招募要求的投资意愿。2020年11月30日,某某管理人向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发出《巴东某乙置业有限公司通知书》。该通知书对项目一期工程进度提出明确要求,要求施工合同签订三个月内8#、9#住宅楼,18#商业楼达到现房交付使用条件;6#、7#住宅楼在3个月内主体工程竣工,并需全额垫资。项目施工总工期必须控制在30个月内,即使销售为零,投资人必须保证全额垫资完成本项目总体建设,垫资不计算利息。要求交纳2000万元保证金,若没有按约履行《续建投资框架协议》确定义务,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本项目工程禁止违法分包、转包。销售价格住宅定价不低于每平方米3500元、商铺定价不低于每平方米10000元。中标投资人若未按时开工或无故停工或不按时完成续建并达到综合验收合格条件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已投资完成工程的工程款仅按照湖北省2008年定额的70%结算,资金不计算利息。因夷水律师事务所早与借用重庆某某公司资质的杨某熟悉并力推重庆某某公司,重庆某某公司成功中标。2020年12月8日,某某管理人向重庆某某公司发出《巴东某乙置业有限公司意向投资人中标通知书》。2020年12月10日,某某管理人向重庆某某公司发出《巴东县某甲置业有限公司山水龙城项目续建进场通知书》,邀请重庆某某公司提前进入施工现场做好施工准备。2020年12月23日,某某管理人与重庆某某公司签订《续建投资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项目总工期30个月,一期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三个月内8#、9#住宅楼,18#商业楼达到初步验收条件;6#、7#住宅楼在3个月内主体工程完工;二期工程:10#、11#、15#、16#、17#楼的续建工程;三期工程:1#、2#、3#、12#、13#、14#楼续建工程;销售价格住宅定价不低于每平方米3500元、商铺定价不低于每平方米10000元;本项目工程施工禁止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违约责任:未按时开工或无故停工或不按时完成续建并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条件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已投资完成工程的工程款仅按照湖北省2008年定额的70%结算,不计算利息。2021年4月11日,某某管理人与重庆某某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2021年6月3日办理一期工程(6、7、8、9#楼)施工许可证。根据2020年11月4日和2020年12月14日《巴东县某甲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初步审查结论调整通知书》及2022年9月1日《巴东某丙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核查公示》的确认,巴东某某公司连带债权总金额164538994.81元,武汉某某公司连带工程款债权总金额为116948038.95元,其中***享有连带工程款优先债权17581708.06元、单独享有工程款优先债权3600775.31元,***享有连带工程款优先债权16468358.49元,***享有连带工程款优先债权27795358.51元、单独享有工程款优先债权2380473.92元,刘某享有连带工程款优先债权22354052.78元,***享有连带工程款优先债权30876322.39元,***享有连带工程款优先债权11584247.52元、单独享有连带工程款优先债权490187元;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混淆视听。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在一审诉讼中主张某某管理人在破产管理中没有尽到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的事实及重整投资人严重违背《续建框架协议》的违约行为均进行了详细列举,并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但一审法院一不采信,二不说明不采信的理由,反而还对某某管理人、夷水律师事务所不利的证据努力为某某管理人、夷水律师事务所辩解。现将某某管理人在破产管理中没有尽到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的事实及重整投资人严重违背《续建框架协议》的违约行为重申如下:(一)、因夷水律师事务所在某甲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没有尽到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的法定义务,排斥实力雄厚的巴东某某公司和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参与项目续建,极力违规促成借用资质且无资金实力的三个自然人中标进行项目续建。具体表现为:1、某某管理人不顾生效文书的裁定内容,离间债权人。为促成项目复建,武汉某某公司及各实际施工人于2019年已将其工程款优先债权合法转让给巴东某某公司,并已取得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此时实际施工人已不单独享有债权,且不具备投票资格,某某管理人为了通过相关决议,将无表决权的实际施工人单独列为债权人,并选为债权人代表。从后续操作中可以清楚看到这是某某管理人为其后期操控整个投票程序而进行的有预谋有意图的准备工作。2、某某管理人违规约谈实际施工人,并全力帮助重庆某某公司被选中,而排挤真正具有重整实力的巴东某某公司和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参与项目续建。某某管理人为达到让重庆某某公司中标的目的,私下单独与***、***、***等实际施工人约谈,通过给他们在项目重建中介绍业务的贿赂方式诱导其为重庆某某公司投票,尽力排挤巴东某某公司参与续建。事实上,参与投标的巴东某某公司和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某某集团既是资金雄厚的投资型企业,又具备房地产开发和项目重整的经营经验,巴东某某公司更是持有涉案项目164538994.81元优先受偿债权,还曾多次应巴东县政府的要求出资2600多万元用于解决涉案工地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理应作为项目重整的重要备选单位。而某某管理人在进驻项目后,多次拒绝某某集团商议重整的请求。当正式投标时,某某集团提出缴纳2000万元重整保证金、率先解决部分优先债权,以自身超亿元债权做担保的条件参与项目重整,但仍被某某管理人无情的推出局外。(二)、某某管理人怠于履行职责,对重整投资人的严重违约行为不予追究,极大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重整投资人重庆某某公司严重违约行为已给债权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给楼盘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以致楼盘销售毫无进展,债权人曾多次向管理人、法院、政府反映建设现状,要求某某管理人追究重庆某某公司的违约责任,但某某管理人始终置若罔闻、听之任之、纵容包庇。重庆某某公司的主要违约情形:1、违背《续建投资框架协议》的约定,违规挂靠资质、超限承包工程。《续建投资框架协议》第十条约定本项目工程施工禁止违法分包、转包、挂靠。但根据2020年12月28日***、***与重庆某某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及***、***签订的《巴东原山水龙城项目续建合伙协议》,2021年3月15日***、***、杨某签订的《巴东原山水龙城项目续建合伙协议补充协议》,涉案破产重整项目实际是***、***、杨某三个自然人挂靠重庆某某公司的资质,并非重庆某某公司直接承建和投资,且拟定项目资金仅为1400万元,这与招募公告的29000万元投资相差甚远。这样一个被某某管理人选中的投资人完全是一个拼凑而成的草台班子,根本无法保证项目质量,更无法践行投标承诺。2、某某管理人对重庆某某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极力包庇,至今没有通过诉讼途径依法追究重庆某某公司的违约行为。2020年12月30日,重庆某某公司与某某管理人签订《续建投资框架协议》时,郑重公开承诺:“施工总工期不超过30个月、进场3个月完成一期工程;销售住宅定价不低于3500元/㎡、商铺定价不低于10000元/㎡;即便销售为零,保证全额垫资完成项目总体建设。”2021年6月3日取得施工许可,按照某某管理人与重庆某某公司签署的《续建投资框架协议》的约定,至迟于2021年9月3日前重庆某某公司要完成8#、9#、18#楼的交付、完成6#、7#楼主体建设,但时至今日一期工程都没有达到要求,承诺30个月完成整个项目建设更是空谈,债权人看不到债权受偿的希望。3、因某某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导致债权人的损失(截止2023年7月23日,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保留对后期损失索赔的权利)主要体现为:一是本应最迟至2021年9月3日交付8#、9#、18#、6#、7#楼,至2023年7月23日仍没有交付,导致优先受偿债权人至今没有得到分文受偿,所以夷水律师事务所理应赔偿延迟交房至延迟债权受偿的10244942.8元利息损失(以1114078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自2021年9月3日计算至2023年7月23日),赔偿所得纳入破产财产。计算依据为《巴东县某甲置业有限公司投资人招募公告》、《续建投资框架协议》,至2021年9月3日,重整投资人应完成住宅部分施工面积及销售金额或以房抵债金额:8#(10584.6平方米乘以3500元=3704.61万元)、9#(10124.4平方米乘以3500元=3543.54万元)、6#(12420平方米乘以3500元=4347万元)、7#(11033平方米乘以3500元=3861.55万元),商业部分施工面积:18#(12395.26平方米乘以10000元=123952600元),以上应完工房屋总价值为278519600元,若按重整计划拟定最低40%分配,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应得分配资金或房产价值约为111407840元。二是根据《续建投资框架协议》,重庆某某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违背投资承诺,极大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某某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至今没有对重庆某某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提起诉讼导致对债权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根据《续建投资框架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未按时开工或无故停工或不按时完成续建并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条件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现因某某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对重庆某某公司提起违约赔偿诉讼,导致没有依约没收重庆某某公司2000万元保证金并将该赔偿所得纳入破产财产。2、根据《续建投资框架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未按时开工或无故停工或不按时完成续建并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条件的,已投资完成工程的工程款仅按照湖北省2008年定额的70%结算,不计算利息。对重庆某某公司所建工程造价暂定1亿元,具体金额以最后鉴定为准,按2008年定额下浮30%计约3000万元,并将该赔偿所得纳入破产财产;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提供的夷水律师事务所不忠实履行义务和职责的证据、重庆某某公司违约的证据以及因重庆某某公司违约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证据确实而充分,但一审法院将夷水律师事务所以上严重背离忠实执行职务的行为轻描淡写的表述为:虽然从管理人于2021年9月13日给重庆某某公司和恩施某某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函以及此后的多次汇报材料和会议记录可以看出,重庆某某公司和恩施某某公司未按照招募公告及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约定全面严格履行相关义务,管理人也未对上述行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但管理人未对破产重整投资人提起诉讼是因管理人综合考量各种复杂因素慎重提起诉讼,并认为管理人没有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是在积极履行职责,是避免给债务人加重债务负担和给债权人造成更多利益损失。这种认定没有任何证据佐证,无疑是主观臆断,自言自语,为某某管理人逃脱责任自编说辞。2、因夷水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重庆某某公司严重违背《续建投资框架协议》的约定导致项目建设严重延迟而给债权人造成的巨额损失是十分清晰和可计算的,一审法院依然认为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提供的证据不足。在某某管理人、夷水律师事务所的抗辩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反而认定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与事实相违背。3、关于重整计划的执行不具有可诉性问题,一审法院的观点是错误的。现有法律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不具有可诉性是基于目前法律所规定的重整计划是由债务人主导的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分别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转移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所以,即使债务人不执行重整方案的,债权人无法采取类似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执行方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整方案。该规定的理论基础是,若重整计划是由债务人主导的,债权人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债务人本身就已经资不抵债,正在破产中,在破产中再对债务人提起一般民事诉讼并执行当然没有意义,因为债务人本身就没有了执行能力,诉了也白诉。所以一般而言,对于重整计划的执行不具有可诉性。但对本案而言,《续建投资框架协议》和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并非债务人即某甲公司,而是通过竞争选拔而被选中的重整投资人重庆某某公司和某某管理人。因某某管理人高度控制整个重整计划和《续建投资框架协议》的执行,这与法律规定的由债务人主导破产重整计划明显不同,而且法律对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怠慢和失责行为明确赋予债权人赔偿请求权,所以,即使是在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中,债权人对管理人及重整投资人同样享有诉权。一审法院认为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作为普通民事诉讼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论断是典型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法支持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的上诉请求。
某某管理人、夷水律师事务所辩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重庆某某公司述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希望二审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某某管理人、夷水律师事务所赔偿因其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导致破产重整“一期工程”迟延分配债权的利息损失10244942.80元(以111407840元分配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4.9%计算自2021年9月3日至2023年7月23日间的利息总额),并将该赔偿所得纳入破产财产;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某某管理人、夷水律师事务所赔偿因其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对重庆某某公司提起违约赔偿诉讼导致应该依约没收重庆某某公司2000万元保证金和对其所建工程造价(暂定1亿元,具体金额以最后鉴定为准)按2008年定额下浮30%计约3000万元等共计5000万元的损失,并将该赔偿所得纳入破产财产;3.判决本案诉讼费由某某管理人、夷水律师事务所承担。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某某管理人、夷水律师事务所赔偿因其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导致破产重整“一期工程”迟延分配债权的利息损失10244942.80元(以111407840元分配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4.9%计算自2021年9月3日至2023年7月23日间的利息总额),并将该赔偿所得纳入破产财产;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某某管理人、夷水律师事务所赔偿因其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对重庆某某公司提起违约赔偿诉讼导致应该依约没收重庆某某公司2000万元保证金和对其所建工程造价(暂定1亿元,具体金额以最后鉴定为准)按2008年定额下浮30%计约3000万元等共计5000万元的损失,并将该赔偿所得纳入破产财产;3.判决本案诉讼费由某某管理人、夷水律师事务所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案涉工程项目情况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巴东某某公司与某甲公司债权转让及建筑工程款纠纷等五案过程中,巴东某某公司于2019年5月19日以某甲公司资不抵债为由申请将该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破产审查期间,经协商,巴东县委、县政府于2019年8月16日成立了由***(县委副书记、县委政法委书记)为组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委副县长)等人为副组长、***(县委办公室副主任)等人为成员的某甲公司破产清算工作组。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巴东某某公司与某甲公司债权转让及建筑工程款纠纷等五案过程中,巴东某某公司于2019年5月19日以某甲公司资不抵债为由申请将该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破产审查期间,经协商,巴东县委、县政府于2019年8月16日成立了由***(县委副书记、县委政法委书记)为组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委副县长)等人为副组长、***(县委办公室副主任)等人为成员的某甲公司破产清算工作组。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后,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鄂28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巴东某某公司对某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28破申6-1号决定书,决定指定某甲公司破产清算工作组为某某管理人。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后,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鄂28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巴东某某公司对某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28破申6-1号决定书,决定指定某甲公司破产清算工作组为某某管理人。
2019年9月11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28破申6-2号决定书,决定通过竞争方式选定的中介机构湖北某某事务所作为某甲公司破产清算组成员并承担某某管理人主要职责。2019年9月11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28破申6-2号决定书,决定通过竞争方式选定的中介机构湖北某某事务所作为某甲公司破产清算组成员并承担某某管理人主要职责。
2019年12月11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28破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某甲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由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2019年12月11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28破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某甲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由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
2020年5月8日,巴东县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召开某甲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决议对“山水龙城”项目进行复工续建,由管理人面向全社会公开招募投资人。2020年5月8日,巴东县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召开某甲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决议对“山水龙城”项目进行复工续建,由管理人面向全社会公开招募投资人。
2020年6月17日,某某管理人发出《巴东县某甲置业有限公司投资人招募公告》,公告载明本次招募投资总额约为29000万元(暂估),全部用于工程复工续建,投资人可根据工程复工进度,分批支付,但不得因资金问题延误工程建设,并规定了投资人的资格条件、报名须知、投资资金的还款来源及还款保障、投资人选定方法、尽职调查、其他事项等内容。该招募公告在“招募须知”项下说明“本招募公告并非要约文件,不具有投资协议的约束力,只作为参考资料使用”。根据招募公告记载,“山水龙城”项目工程原规划建筑规模为17栋住宅楼和1栋商业楼,规划总建筑面积为214102.58平方米。规划调整后,建筑规模为15栋住宅楼和1栋商业楼,规划可建总面积为180884.09平方米。其中:6#住宅楼12420平方米、7#住宅楼11033平方米、8#住宅楼10584.60平方米、9#住宅楼10124.40平方米、18#商业楼12395.26平方米。2020年6月17日,某某管理人发出《巴东县某甲置业有限公司投资人招募公告》,公告载明本次招募投资总额约为29000万元(暂估),全部用于工程复工续建,投资人可根据工程复工进度,分批支付,但不得因资金问题延误工程建设,并规定了投资人的资格条件、报名须知、投资资金的还款来源及还款保障、投资人选定方法、尽职调查、其他事项等内容。该招募公告在“招募须知”项下说明“本招募公告并非要约文件,不具有投资协议的约束力,只作为参考资料使用”。根据招募公告记载,“山水龙城”项目工程原规划建筑规模为17栋住宅楼和1栋商业楼,规划总建筑面积为214102.58平方米。规划调整后,建筑规模为15栋住宅楼和1栋商业楼,规划可建总面积为180884.09平方米。其中:6#住宅楼12420平方米、7#住宅楼11033平方米、8#住宅楼10584.60平方米、9#住宅楼10124.40平方米、18#商业楼12395.26平方米。
2020年9月20日,重庆某某公司分别给***和***出具委托书,委托***在巴东县**项目工程中全权代表该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全权负责项目一切账务及经济纠纷;委托***在巴东县**项目工程中全权负责施工管理,并全权负责项目洽谈、组建、实施等一切事务。2020年9月20日,重庆某某公司分别给***和***出具委托书,委托***在巴东县**项目工程中全权代表该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全权负责项目一切账务及经济纠纷;委托***在巴东县**项目工程中全权负责施工管理,并全权负责项目洽谈、组建、实施等一切事务。
2020年11月9日,巴东某某公司联合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巴东县人民政府、巴东县人民法院、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某管理人提交《山水龙城商住小区项目续建投资意向书》,明确表示愿意参加该项目续建投资,并同意向管理人缴纳1000万元保证金,另对管理人确认的原工程款优先债权先行兑付20%,并以6、7、8、9号楼现房销售为建设形象节点,前期由该公司全部垫资建设,实现销售回款后,除去正常及必须的工程管理费用、市场营销费用及税费后,其余部分的50%用于支付工程建设费用,另外50%兑付历史工程欠款。2020年11月9日,巴东某某公司联合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巴东县人民政府、巴东县人民法院、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某管理人提交《山水龙城商住小区项目续建投资意向书》,明确表示愿意参加该项目续建投资,并同意向管理人缴纳1000万元保证金,另对管理人确认的原工程款优先债权先行兑付20%,并以6、7、8、9号楼现房销售为建设形象节点,前期由该公司全部垫资建设,实现销售回款后,除去正常及必须的工程管理费用、市场营销费用及税费后,其余部分的50%用于支付工程建设费用,另外50%兑付历史工程欠款。
某某管理人收到投资意向书后,于2020年11月18日给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发出(2019)巴东金字山破管字第310-1号通知书,通知其于2020年11月23日17:30前向管理人缴纳报名保证金100万元和投资方案,并于2020年11月24日9:00前委托代理人到指定地点参与意向投资人现场评审。2020年11月30日给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发出(2019)巴东金字山破管字第345-1号通知书,将管理人列出的项目中标各项条件通知给各意向投资人,要求由各意向投资人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材料,否则视为自愿放弃参与“山水龙城”投资人评审资格。其拟定的条件为:一、开工时间:中标后三日内须与管理人签订《续建投资框架协议》后进场,十五日内必须达到一期开工建设的一切准备条件,十五日后必须进行开工建设。二、一期工程资金投入及进度要求:8#、9#住宅楼、18#商业楼续建工程及其附属的水、电、气、通信、停车场等配套基础设施,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的3个月内,达到现房交付使用条件;6、7#住宅楼在3个月内主体工程竣工。以上部分为项目一期工程,须全额垫资完成。三、项目施工总工期必须控制在30个月以内,同时项目施工工期不受销售状况的影响,即使销售额为零,投资人也须保障全额垫资完成本项目总体建设,垫资不计算利息。四、履约保证金:施工合同签订当日须缴纳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至**(前期交纳的100万元报名保证金可纳入履约保证金),续建投资人违反承诺事项或者因续建投资人的原因无法签署《续建投资框架协议》《建设施工合同》《销售代理合同》或者续建投资人未按约履行《续建投资框架协议》等确定义务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五、工程款计价在工程组价时按照湖北省2018年定额满额取费,不超过该取费标准,意向投资人可以下浮取费比例。六、用于“山水龙城”复工续建投资资金须以投资人的名义在**存入后专款专用。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费用需要某甲公司代缴的,由投资人全额代缴。八、本项目工程禁止违法分包、转包。九、须按照管理人的定价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住宅定价不低于3500元/㎡,商铺定价不低于10000元/㎡。十、营销策划成本须由投资人先行垫付,包含营销策划费用及销售佣金的取费为5%,不得超过该取费,意向投资人可以下浮。十一、中标投资人若未按时开工或无故停工或不能按时完成续建并达到综合验收合格条件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已投资完成工程的工程款仅按照湖北省2008定额的70%结算,垫资不计付利息。某乙公司作出响应后,方可进入评审环节。某某管理人收到投资意向书后,于2020年11月18日给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发出(2019)巴东金字山破管字第310-1号通知书,通知其于2020年11月23日17:30前向管理人缴纳报名保证金100万元和投资方案,并于2020年11月24日9:00前委托代理人到指定地点参与意向投资人现场评审。2020年11月30日给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发出(2019)巴东金字山破管字第345-1号通知书,将管理人列出的项目中标各项条件通知给各意向投资人,要求由各意向投资人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材料,否则视为自愿放弃参与“山水龙城”投资人评审资格。其拟定的条件为:一、开工时间:中标后三日内须与管理人签订《续建投资框架协议》后进场,十五日内必须达到一期开工建设的一切准备条件,十五日后必须进行开工建设。二、一期工程资金投入及进度要求:8#、9#住宅楼、18#商业楼续建工程及其附属的水、电、气、通信、停车场等配套基础设施,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的3个月内,达到现房交付使用条件;6、7#住宅楼在3个月内主体工程竣工。以上部分为项目一期工程,须全额垫资完成。三、项目施工总工期必须控制在30个月以内,同时项目施工工期不受销售状况的影响,即使销售额为零,投资人也须保障全额垫资完成本项目总体建设,垫资不计算利息。四、履约保证金:施工合同签订当日须缴纳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至**(前期交纳的100万元报名保证金可纳入履约保证金),续建投资人违反承诺事项或者因续建投资人的原因无法签署《续建投资框架协议》《建设施工合同》《销售代理合同》或者续建投资人未按约履行《续建投资框架协议》等确定义务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五、工程款计价在工程组价时按照湖北省2018年定额满额取费,不超过该取费标准,意向投资人可以下浮取费比例。六、用于“山水龙城”复工续建投资资金须以投资人的名义在**存入后专款专用。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费用需要某甲公司代缴的,由投资人全额代缴。八、本项目工程禁止违法分包、转包。九、须按照管理人的定价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住宅定价不低于3500元/㎡,商铺定价不低于10000元/㎡。十、营销策划成本须由投资人先行垫付,包含营销策划费用及销售佣金的取费为5%,不得超过该取费,意向投资人可以下浮。十一、中标投资人若未按时开工或无故停工或不能按时完成续建并达到综合验收合格条件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已投资完成工程的工程款仅按照湖北省2008定额的70%结算,垫资不计付利息。某乙公司作出响应后,方可进入评审环节。
2020年11月27日,重庆某某公司给***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参与某甲公司续建投资项目的投标工作、合同签署及该项目的一切事务。
2020年11月28日,重庆某某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股东一致同意参与巴东县**项目复工续建。
2020年12月7日,经现场评审,确定重庆某某公司和恩施市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施某某公司)联合体为中标续建投资人。2020年12月8日,某某管理人给重庆某某公司和恩施某某公司联合体发出《中标通知书》,某丙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为中标续建投资人。同月10日,某某管理人给重庆某某公司发出《项目续建进场通知书》,通知该公司可提前进入施工现场做临设等准备工作。
2020年12月22日,某某管理人代表某甲公司向巴东县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书》,认为某甲公司仍具备重整价值和可靠性,清算转重整时机成熟,申请对该公司进行重整。2020年12月23日,巴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2823破1-23号民事裁定,裁定:自2020年12月23日起对某甲公司进行重整,重整期间由某某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020年12月23日,某某管理人(甲方)与重庆某某公司、恩施某某公司(乙方)签订《续建投资框架协议》,对项目概况、投资范围、投资模式、履约保证金、项目施工工期、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条件、销售费用、已完成工程的修复费用、项目开工准备情况、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第二条“投资范围”项下约定:乙方参与投资为某甲公司开发的“山水龙城”项目规划内设计方案及建筑施工图纸规定的未完成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包括地基及基础、建筑层面、装饰装修、通风、给排水、电、气、消防、门窗、电梯、道路、园林工程等)的全部施工(若涉及规划变更的,含变更部分)、设施设备采购、楼盘营销策划销售以及工程管理工作等。工程施工及项目房屋销售具体事项在施工合同和销售代理合同中约定。第三条“投资模式”项下约定:1.由乙方负责垫资进行施工、营销策划销售。重庆某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牵头方,具体分工为重庆某某公司负责工程施工总承包,恩施某某公司负责项目营销策划销售,乙方联合体对甲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本项目全部工程原则上由乙方全额垫资完成建设,垫资不计算利息。若有可支配销售收入的情况,工程款的支付结合可支配销售收入金额与工程施工进度情况按比例支付,具体支付方式见第六条。第四条“履约保证金”项下约定:乙方应当于签订施工合同当日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0万元(含报名保证金100万元)至**,履约保证金按照工程施工进度返还(具体返还方式在施工合同中另行约定),不计利息,甲方不得将履约保证金另作他用。第五条“项目施工工期”项下约定:本项目施工总工期不超过30个月,施工期内完成土建、主体、安装、基础设施等附属设施工程,达到分户验收的条件。具体如下:一期工程:售楼部、看房通道、样板房及示范区景观建设;8#、9#住宅、18#商业楼续建工程及其附属的水、电、气、通信、停车场等配套基础设施,在签订施工合同后3个月内达到初步验收的条件;6#、7#住宅楼在施工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主体工程完工。二期工程为10#、11#、15#、16#、17#楼的续建工程及其附属的水、电、气、通信、停车场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未完成工程。三期工程为1#、2#、3#、12#、13#、14#楼续建工程及其附属的水、电、气、通信、停车场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及整个项目的附属工程等其他未完成工程。上述具体施工计划可根据经甲方认可的施工方案进行。第六条“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条件”项下约定:(一)工程价款: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组价按照《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8版)满额取费,计价依据《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18版)、《湖北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18版)等2018年定额;材料价格按照施工期内恩施州造价站的信息价执行,信息价上没有或者不完善的,由甲方、乙方、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合理市场价计取。(二)支付条件:1.工程款根据可支配销售收入的金额以及工程施工进度情况支付。可支配销售收入=〔销售回款-税费-行政事业收费-管理费用(包括监理、设计、地勘、开办费、资料及预决算费等)-销售费用〕×50%。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在有可支配销售收入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支付已完工程进度的80%,按楼栋完成达到初步验收条件,支付工程款至95%,工程完工达到竣工验收合格、造价审定后付至工程款的98%,剩余的2%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国家规定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第七条“销售费用”项下约定:1.乙方自行承担营销策划费用、销售人员工资、宣传推广等费用,通过包销项目房屋,甲方按照乙方销售房屋收入的5%支付销售费用,支付方式为每月月底结算,按照销售回款的比例于次月5日前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销售代理合同中约定。2.乙方须按照甲方的定价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住宅定价不低于3500元/㎡,商铺定价不低于10000元/㎡。第八条“已完成工程的修复费用”项下约定:对6#、7#、8#、9#、10#、11#、14#、15#、16#、17#楼进行修复整改(钢筋除锈、墙面清理修复、现场清理、刷水泥浆、界面剂、除灰尘、除油污等)达到质量安全施工需求的费用,按照已完成的主体及安装工程造价金额的5%进行计费(具体金额以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造价报告数据为准),与工程款同步结算。第九条“项目开工准备情况”项下约定:1.签订本协议十五日内乙方必须达到一期开工建设的一切准备条件,在接到甲方开工通知后十五日内必须进行开工建设。2.签订本协议后三十日内甲方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施工合同后五日内,甲方须取得施工许可证;一期开盘前十五日甲方须取得预售许可证;上述证照办理乙方须全力配合。3.签订施工合同后三十日内完成银行按揭手续的办理;取得公积金管理机构针对本项目优先发放公积金的许可。4.乙方进场后,为避免农民工、材料商等债权人阻断施工,甲方需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驻,确保续建不受外界影响。5.前期已完工程由甲方负责进行质量结构可靠性鉴定,以作为项目续建复工的依据。6.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可以列席清算组重要会议。7.用于“山水龙城”复工续建投资资金须以乙方的名义在**存入后专款专用。8.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需要由某甲公司代缴的费用,由乙方全额代缴,除此之外的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行政事业收费、税费、管理费用等不得由乙方支出。9.乙方进场后十五日内,甲方邀请自规局对已建楼栋规划核实;邀请地质勘探、地质灾害、规划设计、监理相关单位现场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10.已建工程资料须满足巴东县主管部门分项、分部及竣工验收标准,签署本协议后十五日内移交给乙方。11.甲方清算组应当委派一名副科级以上领导专职常驻管理人办公室。协助乙方对接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协调解决续建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该框架协议第十条约定:本项目工程施工禁止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第十四条“违约责任”项下约定:1.乙方按照约定及施工计划完成整个项目的续建后,无本协议及其他的约定违约情形,所欠工程款、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作为某甲公司破产项目的共益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2.签订协议后,若乙方未按时开工或无故停工或不能按时完成续建并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条件的,剩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已投资完成的工程按照湖北省建筑工程2008费用定额的70%办理结算作为共益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计付利息。3.若甲方不能达到本协议第九条第1、2、3、4、5款的条件,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自甲方违约发生之日后3个月内无条件退还。2020年12月23日,某某管理人(甲方)与重庆某某公司、恩施某某公司(乙方)签订《续建投资框架协议》,对项目概况、投资范围、投资模式、履约保证金、项目施工工期、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条件、销售费用、已完成工程的修复费用、项目开工准备情况、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第二条“投资范围”项下约定:乙方参与投资为某甲公司开发的“山水龙城”项目规划内设计方案及建筑施工图纸规定的未完成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包括地基及基础、建筑层面、装饰装修、通风、给排水、电、气、消防、门窗、电梯、道路、园林工程等)的全部施工(若涉及规划变更的,含变更部分)、设施设备采购、楼盘营销策划销售以及工程管理工作等。工程施工及项目房屋销售具体事项在施工合同和销售代理合同中约定。第三条“投资模式”项下约定:1.由乙方负责垫资进行施工、营销策划销售。重庆某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牵头方,具体分工为重庆某某公司负责工程施工总承包,恩施某某公司负责项目营销策划销售,乙方联合体对甲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本项目全部工程原则上由乙方全额垫资完成建设,垫资不计算利息。若有可支配销售收入的情况,工程款的支付结合可支配销售收入金额与工程施工进度情况按比例支付,具体支付方式见第六条。第四条“履约保证金”项下约定:乙方应当于签订施工合同当日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0万元(含报名保证金100万元)至**,履约保证金按照工程施工进度返还(具体返还方式在施工合同中另行约定),不计利息,甲方不得将履约保证金另作他用。第五条“项目施工工期”项下约定:本项目施工总工期不超过30个月,施工期内完成土建、主体、安装、基础设施等附属设施工程,达到分户验收的条件。具体如下:一期工程:售楼部、看房通道、样板房及示范区景观建设;8#、9#住宅、18#商业楼续建工程及其附属的水、电、气、通信、停车场等配套基础设施,在签订施工合同后3个月内达到初步验收的条件;6#、7#住宅楼在施工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主体工程完工。二期工程为10#、11#、15#、16#、17#楼的续建工程及其附属的水、电、气、通信、停车场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未完成工程。三期工程为1#、2#、3#、12#、13#、14#楼续建工程及其附属的水、电、气、通信、停车场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及整个项目的附属工程等其他未完成工程。上述具体施工计划可根据经甲方认可的施工方案进行。第六条“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条件”项下约定:(一)工程价款: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组价按照《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8版)满额取费,计价依据《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18版)、《湖北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18版)等2018年定额;材料价格按照施工期内恩施州造价站的信息价执行,信息价上没有或者不完善的,由甲方、乙方、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合理市场价计取。(二)支付条件:1.工程款根据可支配销售收入的金额以及工程施工进度情况支付。可支配销售收入=〔销售回款-税费-行政事业收费-管理费用(包括监理、设计、地勘、开办费、资料及预决算费等)-销售费用〕×50%。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在有可支配销售收入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支付已完工程进度的80%,按楼栋完成达到初步验收条件,支付工程款至95%,工程完工达到竣工验收合格、造价审定后付至工程款的98%,剩余的2%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国家规定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第七条“销售费用”项下约定:1.乙方自行承担营销策划费用、销售人员工资、宣传推广等费用,通过包销项目房屋,甲方按照乙方销售房屋收入的5%支付销售费用,支付方式为每月月底结算,按照销售回款的比例于次月5日前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销售代理合同中约定。2.乙方须按照甲方的定价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住宅定价不低于3500元/㎡,商铺定价不低于10000元/㎡。第八条“已完成工程的修复费用”项下约定:对6#、7#、8#、9#、10#、11#、14#、15#、16#、17#楼进行修复整改(钢筋除锈、墙面清理修复、现场清理、刷水泥浆、界面剂、除灰尘、除油污等)达到质量安全施工需求的费用,按照已完成的主体及安装工程造价金额的5%进行计费(具体金额以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造价报告数据为准),与工程款同步结算。第九条“项目开工准备情况”项下约定:1.签订本协议十五日内乙方必须达到一期开工建设的一切准备条件,在接到甲方开工通知后十五日内必须进行开工建设。2.签订本协议后三十日内甲方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施工合同后五日内,甲方须取得施工许可证;一期开盘前十五日甲方须取得预售许可证;上述证照办理乙方须全力配合。3.签订施工合同后三十日内完成银行按揭手续的办理;取得公积金管理机构针对本项目优先发放公积金的许可。4.乙方进场后,为避免农民工、材料商等债权人阻断施工,甲方需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驻,确保续建不受外界影响。5.前期已完工程由甲方负责进行质量结构可靠性鉴定,以作为项目续建复工的依据。6.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可以列席清算组重要会议。7.用于“山水龙城”复工续建投资资金须以乙方的名义在**存入后专款专用。8.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需要由某甲公司代缴的费用,由乙方全额代缴,除此之外的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行政事业收费、税费、管理费用等不得由乙方支出。9.乙方进场后十五日内,甲方邀请自规局对已建楼栋规划核实;邀请地质勘探、地质灾害、规划设计、监理相关单位现场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10.已建工程资料须满足巴东县主管部门分项、分部及竣工验收标准,签署本协议后十五日内移交给乙方。11.甲方清算组应当委派一名副科级以上领导专职常驻管理人办公室。协助乙方对接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协调解决续建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该框架协议第十条约定:本项目工程施工禁止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第十四条“违约责任”项下约定:1.乙方按照约定及施工计划完成整个项目的续建后,无本协议及其他的约定违约情形,所欠工程款、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作为某甲公司破产项目的共益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2.签订协议后,若乙方未按时开工或无故停工或不能按时完成续建并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条件的,剩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已投资完成的工程按照湖北省建筑工程2008费用定额的70%办理结算作为共益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计付利息。3.若甲方不能达到本协议第九条第1、2、3、4、5款的条件,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自甲方违约发生之日后3个月内无条件退还。
2020年12月28日,重庆某某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承包人,乙方)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将甲方中标的“山水龙城”复工续建项目承包给乙方施工,承包施工范围以本项目工程的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及甲方与建设方(业主)签订的合同所有条款并包括合同谈判的会议纪要和业主与监理的工作指令为准;乙方遵循“依法经营、确保上交、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原则,按照“保质量进度、保安全环保、保文明施工、保企业形象”和“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债务纠纷”的要求,实行“全面风险承包施工”;工程工期不超过30个月(具体见发包人与建设单位的施工合同);承包费用:乙方按照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本合同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款总额向甲方交纳1%的管理费,并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向甲方预先缴纳10万元承包管理费,本项目乙方向甲方交纳的项目管理费以最终结算金额为计算基数;乙方使用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五大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证件,乙方每月必须向甲方交纳相关费用,标准为一级建造师4500元/月、二级建造师3000元/月……。2020年12月28日,重庆某某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承包人,乙方)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将甲方中标的“山水龙城”复工续建项目承包给乙方施工,承包施工范围以本项目工程的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及甲方与建设方(业主)签订的合同所有条款并包括合同谈判的会议纪要和业主与监理的工作指令为准;乙方遵循“依法经营、确保上交、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原则,按照“保质量进度、保安全环保、保文明施工、保企业形象”和“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债务纠纷”的要求,实行“全面风险承包施工”;工程工期不超过30个月(具体见发包人与建设单位的施工合同);承包费用:乙方按照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本合同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款总额向甲方交纳1%的管理费,并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向甲方预先缴纳10万元承包管理费,本项目乙方向甲方交纳的项目管理费以最终结算金额为计算基数;乙方使用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五大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证件,乙方每月必须向甲方交纳相关费用,标准为一级建造师4500元/月、二级建造师3000元/月……。
同日,***与***签订《巴东原“山水龙城”项目续建合伙协议》,约定由二人合伙出资1400万元(其中***出资840万元占比60%,***出资560万元占比40%),保质保量按计划完成重庆某某公司中标的续建工程,承包范围为某甲公司开发的“山水龙城”项目规划内设计方案及建筑施工图纸规定的未完成的以及新增的各项工程,合伙范围以重庆某某公司与某某管理人签署的《续建投资框架协议》《施工合同》以及相关补充协议为准,合伙双方按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当日,***还给张某和***出具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张某签署巴东县**相关的财务签字等事项,全权委托***签署巴东县**相关的对外合作协议。同日,***与***签订《巴东原“山水龙城”项目续建合伙协议》,约定由二人合伙出资1400万元(其中***出资840万元占比60%,***出资560万元占比40%),保质保量按计划完成重庆某某公司中标的续建工程,承包范围为某甲公司开发的“山水龙城”项目规划内设计方案及建筑施工图纸规定的未完成的以及新增的各项工程,合伙范围以重庆某某公司与某某管理人签署的《续建投资框架协议》《施工合同》以及相关补充协议为准,合伙双方按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当日,***还给张某和***出具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张某签署巴东县**相关的财务签字等事项,全权委托***签署巴东县**相关的对外合作协议。
2021年3月15日,***、***又与杨某签订《巴东原“山水龙城”项目续建合伙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由该三人合伙出资1400万元共同参与“山水龙城”项目续建,共同履行《巴东原“山水龙城”项目续建合伙协议》的所有权利及义务,其中***出资420万元占比30%,***出资770万元占比55%,杨某出资210万元占比15%,并约定了利润分配方案等权利义务。2021年3月15日,***、***又与杨某签订《巴东原“山水龙城”项目续建合伙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由该三人合伙出资1400万元共同参与“山水龙城”项目续建,共同履行《巴东原“山水龙城”项目续建合伙协议》的所有权利及义务,其中***出资420万元占比30%,***出资770万元占比55%,杨某出资210万元占比15%,并约定了利润分配方案等权利义务。
2021年4月14日,某某管理人(甲方)与重庆某某公司(乙方)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该总承包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附件四部分构成。合同协议书约定:由甲方将总建筑面积约18万平方米(含已建部分)的“巴山新语”(即“山水龙城”)复工续建项目发包给乙方施工,工程承包范围为规划内未完成的建筑工程(含门窗)、边坡治理工程、装饰工程(包括通风、给排水、电气、消防、电梯等)、市政园林工程及设计(含道路)、样板房及售楼部装修设计的全部工程及房屋策划销售(若涉及规划变更的,含变更部分)、设施设备采购、材料采购;合同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为2021年3月12日(实际以监理下达开工令时间开始计算),计划竣工日期为2023年9月1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913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签约合同价(含税)为暂定人民币2.7亿元,最终合同价以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结果为准;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通用合同条件在4.5条“分包”项下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专用合同条件在4.2条“履约担保”项下约定:承包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当日提交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返还方式为:6#、7#、8#、9#、10#、11#、15#、16#、17#楼每完成一栋楼达到主体及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退还给承包人履约保证金200万元,最后一笔履约保证金200万元于1#、2#、3#、12#、13#、14#、18#楼均达到主体及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一次性退还。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和义务。合同尾部由***和***分别作为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双方公章。2021年4月14日,某某管理人(甲方)与重庆某某公司(乙方)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该总承包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附件四部分构成。合同协议书约定:由甲方将总建筑面积约18万平方米(含已建部分)的“巴山新语”(即“山水龙城”)复工续建项目发包给乙方施工,工程承包范围为规划内未完成的建筑工程(含门窗)、边坡治理工程、装饰工程(包括通风、给排水、电气、消防、电梯等)、市政园林工程及设计(含道路)、样板房及售楼部装修设计的全部工程及房屋策划销售(若涉及规划变更的,含变更部分)、设施设备采购、材料采购;合同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为2021年3月12日(实际以监理下达开工令时间开始计算),计划竣工日期为2023年9月1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913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签约合同价(含税)为暂定人民币2.7亿元,最终合同价以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结果为准;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通用合同条件在4.5条“分包”项下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专用合同条件在4.2条“履约担保”项下约定:承包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当日提交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返还方式为:6#、7#、8#、9#、10#、11#、15#、16#、17#楼每完成一栋楼达到主体及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退还给承包人履约保证金200万元,最后一笔履约保证金200万元于1#、2#、3#、12#、13#、14#、18#楼均达到主体及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一次性退还。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和义务。合同尾部由***和***分别作为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双方公章。
2021年6月3日,某某管理人办理了一期工程6#、7#、8#、9#楼的施工许可证。2021年6月3日,某某管理人办理了一期工程6#、7#、8#、9#楼的施工许可证。
2021年10月11日,重庆某某公司给***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在巴东县“巴山新语”房地产续建项目中全权负责项目投资金的组织、筹措、安排和项目施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协调、人事管理、与管理人签署相关协议、与施工相关的单位签署合同、财务管理、项目结算、决算、审计等一切事务,并确保项目顺利按时交付。同时,该委托书中决定自即日起撤销2021年10月11日前重庆某某公司关于***、***的所有委托事项。2021年10月11日,重庆某某公司给***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在巴东县“巴山新语”房地产续建项目中全权负责项目投资金的组织、筹措、安排和项目施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协调、人事管理、与管理人签署相关协议、与施工相关的单位签署合同、财务管理、项目结算、决算、审计等一切事务,并确保项目顺利按时交付。同时,该委托书中决定自即日起撤销2021年10月11日前重庆某某公司关于***、***的所有委托事项。
根据某某管理人2023年12月27日出具的《关于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情况说明》记载,一期工程中6#、7#、8#、9#楼已经全部竣工验收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二期工程中10#、11#、17#楼已达到主体及装饰装修工程完工,二期工程中的上述3栋楼房现仅有水务及电力安装工程未完工,某某管理人在8#、9#楼主体及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第一次给重庆某某公司退还了400万元履约保证金,在6#、7#楼主体及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第二次给重庆某某公司退还了400万元履约保证金,在11#楼主体及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第三次给重庆某某公司退还了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在10#、17#楼达到主体及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第四次给重庆某某公司退还了400万元履约保证金,总计已退付保证金1400万元,尚余保证金600万元。根据某某管理人2023年12月27日出具的《关于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情况说明》记载,一期工程中6#、7#、8#、9#楼已经全部竣工验收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二期工程中10#、11#、17#楼已达到主体及装饰装修工程完工,二期工程中的上述3栋楼房现仅有水务及电力安装工程未完工,某某管理人在8#、9#楼主体及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第一次给重庆某某公司退还了400万元履约保证金,在6#、7#楼主体及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第二次给重庆某某公司退还了400万元履约保证金,在11#楼主体及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第三次给重庆某某公司退还了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在10#、17#楼达到主体及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第四次给重庆某某公司退还了400万元履约保证金,总计已退付保证金1400万元,尚余保证金600万元。
一期工程于2021年6月3日正式开工,2022年11月17日完成竣工验收,2023年1月31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二期工程于2022年8月5日办理施工许可证,2023年2月7日正式开工建设。一期4栋住宅房屋共计382套,已出售127套共计销售款约4400万元(含保租房112套约3800万元),但保租房销售款约3800万元至今未到账,目前已售房屋销售款仅回款约397万元。18#商业楼主体已全部完工。一期工程于2021年6月3日正式开工,2022年11月17日完成竣工验收,2023年1月31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二期工程于2022年8月5日办理施工许可证,2023年2月7日正式开工建设。一期4栋住宅房屋共计382套,已出售127套共计销售款约4400万元(含保租房112套约3800万元),但保租房销售款约3800万元至今未到账,目前已售房屋销售款仅回款约397万元。18#商业楼主体已全部完工。
(二)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与某甲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情况(二)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与某甲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情况
某甲公司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等债权人均向某甲公司申报了债权。
2020年11月4日,某某管理人出具(2019)巴东金字山破管字第321号《债权初步审查结论调整通知书》,载明的调整结果为:一、武汉某某公司为某甲公司“山水龙城”(又名巴山新语)开发项目的(除开18#楼)主体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刘某(6#、7#楼)、***(8#、9#楼)、***(10#、11#、12#、17#楼)、***(15#、16#楼)、***(附属工程)、***(14#楼)系实际施工人,巴东某某公司基于债权受让享有连带债权。二、债权确认明细如下:1、第一笔债权依据(2017)宜仲裁字228号裁决书、《巴东某甲公司破产清算中有关问题的协议》确认工程款优先债权本金22354052.78元,仲裁费108491元确认为普通债权,利息及其他不予支持。其中,工程款优先债权本金22354052.78元连带债权人包括:武汉某某公司、刘某、巴东某某公司;仲裁费108491元为武汉某某公司单独享有。2、第二笔债权依据(2017)宜仲裁字227号裁决书、《巴东某甲公司破产清算中有关问题的协议》确认工程款优先债权本金27795358.51元,仲裁费130936元确认为普通债权,利息及其他不予支持。其中,工程款优先债权本金27795358.51元连带债权人包括:武汉某某公司、***、巴东某某公司;仲裁费130936元为武汉某某公司单独享有。3、第三笔债权依据(2017)宜仲裁字227号裁决书、《巴东某甲公司破产清算中有关问题的协议》确认工程款优先债权本金30876322.39元,仲裁费118997.39元确认为普通债权,利息及其他不予支持。其中,工程款优先债权本金30876322.39元连带债权人包括:武汉某某公司、***;仲裁费118997.39元为武汉某某公司单独享有。工程款优先债权本金30876322.39元连带债权人武汉某某公司在其份额内与巴东某某公司享有连带债权。4、第四笔债权依据(2017)宜仲调字258号调解书、《巴东某甲公司破产清算中有关问题的协议》确认工程款优先债权本金17581708.06元,仲裁费118997.39元确认为普通债权,利息及其他不予支持。其中,工程款优先债权本金17581708.06元连带债权人包括:武汉某某公司、***、巴东某某公司;仲裁费118997.39元为武汉某某公司单独享有。5、第五笔债权依据结算单、《巴东某甲公司破产清算中有关问题的协议》确认工程款优先债权本金16468358.49元,利息及其他不予支持。其中,工程款优先债权本金16468358.49元连带债权人包括:武汉某某公司、***、巴东某某公司。6、第六笔债权依据(2018)鄂2823民初127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工程款优先债权本金1872238.72元,诉讼费11357元确认为普通债权,利息及其他不予支持。其中,工程款优先债权本金1872238.72元连带债权人包括:武汉某某公司、***。诉讼费11357元为***单独享有。7、第七笔债权依据(2019)巴东金字山破管字第306号《债权初步审查结论书》登记在***名下的工程款优先债权2819615.31元,普通债权415600元,暂缓认定金额419160元。武汉某某公司为连带债权人。8、第八笔债权依据(2019)巴东金字山破管字第319号《债权初步审查结论书》登记在***名下的工程款优先债权1320935.68元,武汉某某公司为连带债权人。三、连带债权人之间的具体分配份额由债权人之间自行协商。某某管理人告知上述债权人若对上述结论有异议,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复核,对复核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核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1月4日,某某管理人出具(2019)巴东金字山破管字第321号《债权初步审查结论调整通知书》,载明的调整结果为:一、武汉某某公司为某甲公司“山水龙城”(又名巴山新语)开发项目的(除开18#楼)主体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刘某(6#、7#楼)、***(8#、9#楼)、***(10#、11#、12#、17#楼)、***(15#、16#楼)、***(附属工程)、***(14#楼)系实际施工人,巴东某某公司基于债权受让享有连带债权。二、债权确认明细如下:1、第一笔债权依据(2017)宜仲裁字228号裁决书、《巴东某甲公司破产清算中有关问题的协议》确认工程款优先债权本金22354052.78元,仲裁费108491元确认为普通债权,利息及其他不予支持。其中,工程款优先债权本金22354052.78元连带债权人包括:武汉某某公司、刘某、巴东某某公司;仲裁费108491元为武汉某某公司单独享有。2、第二笔债权依据(2017)宜仲裁字227号裁决书、《巴东某甲公司破产清算中有关问题的协议》确认工程款优先债权本金27795358.51元,仲裁费130936元确认为普通债权,利息及其他不予支持。其中,工程款优先债权本金27795358.51元连带债权人包括:武汉某某公司、***、巴东某某公司;仲裁费130936元为武汉某某公司单独享有。3、第三笔债权依据(2017)宜仲裁字227号裁决书、《巴东某甲公司破产清算中有关问题的协议》确认工程款优先债权本金30876322.39元,仲裁费118997.39元确认为普通债权,利息及其他不予支持。其中,工程款优先债权本金30876322.39元连带债权人包括:武汉某某公司、***;仲裁费118997.39元为武汉某某公司单独享有。工程款优先债权本金30876322.39元连带债权人武汉某某公司在其份额内与巴东某某公司享有连带债权。4、第四笔债权依据(2017)宜仲调字258号调解书、《巴东某甲公司破产清算中有关问题的协议》确认工程款优先债权本金17581708.06元,仲裁费118997.39元确认为普通债权,利息及其他不予支持。其中,工程款优先债权本金17581708.06元连带债权人包括:武汉某某公司、***、巴东某某公司;仲裁费118997.39元为武汉某某公司单独享有。5、第五笔债权依据结算单、《巴东某甲公司破产清算中有关问题的协议》确认工程款优先债权本金16468358.49元,利息及其他不予支持。其中,工程款优先债权本金16468358.49元连带债权人包括:武汉某某公司、***、巴东某某公司。6、第六笔债权依据(2018)鄂2823民初127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工程款优先债权本金1872238.72元,诉讼费11357元确认为普通债权,利息及其他不予支持。其中,工程款优先债权本金1872238.72元连带债权人包括:武汉某某公司、***。诉讼费11357元为***单独享有。7、第七笔债权依据(2019)巴东金字山破管字第306号《债权初步审查结论书》登记在***名下的工程款优先债权2819615.31元,普通债权415600元,暂缓认定金额419160元。武汉某某公司为连带债权人。8、第八笔债权依据(2019)巴东金字山破管字第319号《债权初步审查结论书》登记在***名下的工程款优先债权1320935.68元,武汉某某公司为连带债权人。三、连带债权人之间的具体分配份额由债权人之间自行协商。某某管理人告知上述债权人若对上述结论有异议,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复核,对复核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核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12月14日,某某管理人出具(2019)巴东金字山破管字第312号《债权初步审查结论调整通知书》,确认巴东某某公司与宜都市某某公司连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债权金额为36411269.45元。
2021年8月31日,某某管理人代表该公司制定出《重整计划(草案)》,先后通过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特定物担保债权组两次表决后,于2021年12月1日向巴东县人民法院申请批准该草案。巴东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0)鄂2823破1-35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批准某甲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二、终止某甲公司重整程序。
2021年10月25日,巴东县人民法院根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并决定由***、***、巴东县茶店子镇人民政府、夏鹏、国家税务总局巴东县税务局、湖北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2022年9月1日,某某管理人发出(2019)巴东金字山破管字第484号《债权核查公示》。根据该次公示所附的《巴东县某甲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表(三)》记载:1、建设工程款优先债权部分中,武汉某某公司申报债权金额为133807292.52元,其中确认的优先债权金额为116948038.95元,普通债权金额为423656.39元;巴东某某公司申报债权金额为172660815.72元,其中确认的优先债权金额为47995516.97元,普通债权金额为0元;***申报债权金额为24167561.06元,其中确认的优先债权金额为3600775.31元,普通债权金额为2003600元;***申报债权金额为30667230.19元,其中确认的优先债权金额为2380473.92元,普通债权金额为0元;***申报债权金额为12483490元,其中确认的优先债权金额为490187元,普通债权金额为0元。2、有财产担保优先债权中,巴东某某公司申报债权金额为33730749元,其中确认的优先债权金额为33730749元,普通债权金额为0元。
另外,根据某某管理人一审庭审的陈述,某甲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向某某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170余人,已经登记并得到初步确认的债权人有:共益债权人8人,债权金额为172万余元;购房款优先债权9人,债权金额为489万余元;建设工程款优先债权12人,债权金额为1.76亿余元;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13人,债权金额为5900万余元;职工债权31人,债权金额为135万余元;税款债权1人,债权金额为102万余元;普通债权84人,债权金额约为2.57亿元;未予认定债权的57人。
关于债权的处置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将所涉债权分为对特定物享有优先权的债权组(包括购房款优先债权、建设工程款优先债权、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并规定购房款优先债权、建设工程款优先债权、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均100%清偿,不予调整,普通债权组中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100%清偿,普通债权组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在前述各债权组的债权清偿完毕后由剩余资产按照未清偿比例继续清偿,未获得清偿的部分不再承担清偿责任。《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债权受偿方案为:债权受偿资金来自某甲公司“巴山新语”项目房产的销售款,主要以货币和“以物抵债”的形式进行清偿。依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各类债权优先性的规定,债务人资产清偿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后将按以下顺序清偿各类债权:(一)购房款优先债权,以货币资金形式清偿,在某甲公司“巴山新语”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开盘销售后逐步清偿;(二)建设工程款优先债权,以货币资金或者房产抵偿,在某甲公司“巴山新语”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开盘销售后逐步清偿,自开始开盘销售之日起每6个月支付一次,直至清偿完毕止;(三)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以货币资金或者房产抵偿,在某甲公司“巴山新语”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开盘销售后逐步清偿,自开始开盘销售之日起每6个月支付一次,直至清偿完毕止;(四)职工债权,以货币资金方式清偿,在某甲公司“巴山新语”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开盘销售后逐步清偿,最迟开盘销售之日起12个月内清偿完毕;(五)税款债权,以货币资金方式清偿,在某甲公司“巴山新语”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开盘销售后逐步清偿,最迟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2个月内清偿完毕;(六)普通债权,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以货币资金形式清偿,在某甲公司“巴山新语”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开盘销售后逐步清偿,同前述优先债权同步清偿;金额在10万元以上,按照前述债权调整方案,在依法清偿前述各类债权后,按照未清偿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此外,根据某某管理人一审庭审的陈述,因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尚未报经法院最终裁定确认,故所有的债权现均未进行清偿。
(三)某某管理人和夷水律师事务所在管理中的履职情况
某甲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某某管理人和承担管理人主要职责的夷水律师事务所先后两次组织召开了债权人会议,组织成立了债权人委员会,并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决定对某甲公司开发的“山水龙城”项目工程进行招募投资人复工续建,对某甲公司进行重整,制定了招募投资人工作方案、投资人评审工作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等工作方案,组织了债权人债权申报和初步确认、投资人现场评审确认、重整计划的执行等,并多次召开会议和以发出工作联系函的方式对“山水龙城”项目工程续建施工进行监督和协调。同时,某某管理人和承担管理人主要职责的夷水律师事务所还就其负责的相关工作多次向债权人和债权人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进行书面报告。
根据某某管理人向破产清算组提交的阶段性工作报告和汇报材料记载,管理人已于2021年1月1日至同年3月25日期间完成下列工作:“巴山新语”复工续建项目备案手续;一期工程(6#、7#、8#、9#楼)规划许可;前期已建部分建筑质量可靠性鉴定,并于2021年1月24日出具鉴定报告,所有已建楼栋可靠性鉴定为一级,不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签订施工合同;确定新的设计单位;人防易地建设费核定并组织缴纳资金;现场测绘;施工现场清理工作;银行按揭贷款沟通。2021年4月1日前选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2021年6月3日取得一期工程施工许可证。2021年6月25日前恢复了公司税务系统通道,委托项目检测单位完成了所有楼栋抗滑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与原监理、勘察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提交了设计方案初稿和一期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某丁公司并签订图审合同。2022年6月20日前一期工程6-9号楼全部完工并通过主体验收合格,2022年6月20日办理了一期工程预售许可证。
此外,某某管理人和承担管理人主要职责的夷水律师事务所还从事了其他相关工作。
2021年9月13日,某某管理人给重庆某某公司和恩施某某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明确指出项目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和工期严重滞后的问题。此后,某某管理人在重庆某某公司等单位参加的相关会议上也指出过投资人和施工单位存在的相关问题。但截止本案一审庭审时,某某管理人和承担管理人主要职责的夷水律师事务所未对投资人和施工单位是否违约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提起诉讼进行追究,其未提起诉讼的理由是诉讼具有风险性,一旦败诉可能会加重债务人的债务负担并给债权人等权利人造成更多利益损失。
2023年7月28日,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以某某管理人和夷水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其造成了损失为由向巴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某管理人和夷水律师事务所赔偿损失,并将该赔偿所得款项纳入破产财产。巴东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的诉讼请求属于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问题,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遂于2023年8月3日作出(2023)鄂2823民初2876号民事裁定,对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的起诉不予受理。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不服该裁定,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2023)鄂28民终2853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3)鄂2823民初2876号民事裁定,并指令巴东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为此,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于2023年10月27日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某某管理人和夷水律师事务所是否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包括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在内的债权人造成了损失;2.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等法律规定的职责;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看,某某管理人和承担管理人主要职责的夷水律师事务所在某甲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做了大量的相关工作,最终促成了该公司开发的“山水龙城”项目工程招募投资人进行复工续建和对公司进行重整。虽然从管理人于2021年9月13日给重庆某某公司和恩施某某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函以及此后的多次汇报材料和会议记录可以看出,重庆某某公司和恩施某某公司未按招募公告及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约定全面严格履行相关义务,管理人也未对上述行为径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但鉴于案涉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加之项目工程续建过程中遭遇全国范围的新冠疫情等各种客观因素影响,某某管理人和承担管理人主要职责的夷水律师事务所综合考量各种复杂因素慎重提起诉讼,避免给债务人加重债务负担和给债权人等权利人造成更多利益损失,同样系在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第三人利益综合着想,同样系在积极履行职责。因此,巴东某某公司等诉称某某管理人和承担管理人主要职责的夷水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其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
关于焦点二: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纵观其诉讼请求,其一是要求管理人和承担管理人主要职责的夷水律师事务所赔偿因迟延给包括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在内的债权人分配清偿某甲公司破产重整“一期工程”的债权而给债权人所造成的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3年7月23日止按年利率4.9%计算的利息损失10244942.80元,并将其纳入破产财产;其二是要求管理人和承担管理人主要职责的夷水律师事务所赔偿因未对重庆某某公司提起违约赔偿诉讼而造成的预估损失5000万元(包括没收重庆某某公司预交的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并将其纳入破产财产。
对于第一项诉讼请求,因本案中某某管理人代表某甲公司向巴东县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书》后,巴东县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鄂2823破1-23号民事裁定,批准自2020年12月23日起对某甲公司进行重整,重整期间由某某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此后,巴东县人民法院根据某某管理人代表某甲公司提出的申请,又于2021年12月27日裁定批准某甲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某甲公司重整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二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何时分配清偿债权和如何分配清偿债权已在重整计划之列。对于重整计划的执行,破产法并未赋予债权人可以提起普通民事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故不具有可诉性,债权人应当在破产程序中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主张权利。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的该项诉求属重整计划的执行问题,应由其在重整计划的执行中予以解决。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作为普通民事诉讼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第二项诉讼请求,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请求管理人和承担管理人主要职责的夷水律师事务所赔偿因未对重庆某某公司提起违约赔偿诉讼而造成的预估损失5000万元,并将其纳入破产财产。其一,某甲公司重整计划正在执行之中,公司重整之后的资产相对于重整前的资产是否有所减损还处于不确定状态,故巴东某某公司等主张的损失金额5000万元,缺乏足够证据证实。其二,重庆某某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构成违约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承担多少违约责任,还未最终得到确认,也缺乏足够证据证实。因此,巴东某某公司等请求管理人和承担管理人主要职责的夷水律师事务所赔偿该项损失5000万元,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经合议庭合议,并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共同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根据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的一审诉请应否得到支持。对此具体评析如下:
一、关于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第一项诉请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根据前述规定,重整计划作为特殊性质的合同,具有利益冲突的团体性、非全自愿协商的约束性、法律性质多样的复合型以及经司法确认生效的强制性,不能以合同法的一般规则评判,而应优先适用破产法进行调整。破产程序属于特别程序,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对于重整计划的执行,破产法并未赋予债权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故破产重整计划不具有可诉性,债权人应当在破产程序中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请求某某管理人、夷水律师事务所赔偿破产重整中“一期工程”迟延分配债权的利息损失,因债权清偿方案系重整计划的一部分,该项诉求实质为重整计划的执行问题,应当在破产程序中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主张权利。一审法院认定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作为普通民事诉讼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而未予支持该项诉请并无不当。
二、关于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第二项诉请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民事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侵权责任,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管理人实施了违反勤勉尽责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客观行为;二是管理人的不当行为对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三是管理人的不当行为与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范围的因果关系;四是管理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从前述要件分析,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判断标准应当限定于管理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范围内,即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了实际损失时,才可追究管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请求某某管理人、夷水律师事务所赔偿未对原审第三人重庆某某公司提起违约赔偿诉讼导致应该依约没收重庆某某公司保证金和对其所建工程造价按2008年定额下浮30%所计算的损失,因某甲公司的重整计划仍在执行过程中,管理人未对原审第三人重庆某某公司提起违约赔偿诉讼的行为对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否造成损失尚处于不确定状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某某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勤勉尽责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行为及产生了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实际后果,在此情况下,巴东某某公司等债权人要求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巴东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刘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