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9民初1582号
原告***,女,1983年8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杭州萧山新街花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杭州萧山新街花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新街花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萧山新街花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