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新街花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9执异37号
异议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5327358A,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843500329W,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461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新街花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2522341C,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浙江花木城66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万汇供应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2320089K,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牧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先明,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萧山支行)与杭州萧山新街花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万汇供应链有限公司、***、俞幼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的相关证据。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萧山支行采用公开竞价的形式转让债权,异议人浙商公司最终竞价成交,并与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萧山支行于2018年9月5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萧山支行对杭州萧山新街花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共计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等从属权利转让给异议人浙商公司。2018年11月7日,浦发银行萧山支行与浙商公司以公告形式通知上述被执行人债权转让。现异议人浙商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萧山支行相应的债权转让价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萧山支行采用公开竞价的形式转让债权,与异议人浙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异议人浙商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5327358A)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