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新街花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新街花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万汇供应链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9执2072号之四
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新街花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2522341C,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浙江花木城**。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万汇供应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2320089K,,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牧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先明,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新街花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万汇供应链有限公司、***、俞幼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的(2018)浙0109民初15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10291.67元及罚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约定:一、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新街花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00元;二、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新街花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15日前再支付借款本金4000000元,支付至2019年10月30日止的利息750000元,迟延履行金50000元,在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完法院的执行费和诉讼费、评估费;三、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新街花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借款本金4000000元,该款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仍按(2018)浙0109民初157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四、申请执行人承诺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优先支付本金,双方签订协议后被执行人同意解除对(2019)浙0109执2072号案件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个人房产查封;五、被执行人如果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对于剩余迟延履行***放弃,不再要求法院执行;六、如果被执行人未能按照上述的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被执行人逾期之日起立即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截止2019年10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缪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