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521执1473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翔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宇恒大厦304室,组织机构代码:77074357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新街花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新街街道浙江花木城66幢,组织机构代码:71252234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8日出生,住德清县。
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新街花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和执行费用125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沈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