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2民初2713号
原告:德阳市瑞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绵运街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2JM6Q40。
法定代表人:张立。
原告:***,男,生于1980年7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三台县梓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三台柒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南河路嘉福园一号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05505280K。
法定代表人:蒋仕义。
被告:郑细龙,男,生于1969年6月16日,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又萍,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遂宁市信欣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紫东街44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11818239B。
法定代表人:何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朝河,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阳市瑞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三台柒建有限责任公司、郑细龙、遂宁市信欣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德阳市瑞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德阳市瑞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同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魏佳虹
书 记 员 廖涛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