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柒建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遂宁市信欣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2民初1631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又萍,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遂宁市信欣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紫东街44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11818239B。
法定代表人:何信。
第三人:四川省三台柒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南河路嘉福园一号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205505280K。
法定代表人:蒋仕义。
原告***与被告遂宁市信欣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三台柒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义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侯灵林
书 记 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