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柒建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三台柒建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执9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三台柒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南河路嘉福园一号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205505280K。
法定代表人:蒋仕义,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11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舒大顺,男,生于1963年8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二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熊秉红,四川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三台柒建有限责任公司与***、舒大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支付工程款228142及相应利息;2.案件受理费2963元;3.执行费3322元。
本案在执行中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因被执行人未如实报告财产、也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核实被执行人名下无房、无证券、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扣划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元8277,支付执行费3322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955元。
查询到被执行人舒大顺名下有车牌号为川BY××××马自达牌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川BA××××奥迪车辆,并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不主张处置上述车辆。
通过对二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二被执行人未在户籍地居住对其情况不了解。
2021年11月17日、12月20日组织双方和解未果。
2021年12月20日以口头形式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波
审判员 庞元东
审判员 刘晓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