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2民初1519号
原告:***,男,195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三台县梓州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林海波,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遂宁市信欣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紫东街44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何信,系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四川省三台柒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南河路嘉福园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蒋仕义。
原告***与被告***、林海波、遂宁市信欣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三台柒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无法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释明后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江久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言健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