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2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三台柒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南河路嘉福园一号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蒋仕义。
被执行人:***,男,1987年08月02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三台柒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722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工程款3254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20)川0722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经网络查控,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三台柒建有限责任公司已实现债权391.89元,未执行325008.11元,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现不宜处置。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三台柒建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许亚洲
书 记 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