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20388号
原告:***,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波,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成都市博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法定代表人:钱德胜。
原告***诉被告***、成都市博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施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唐 艳
书 记 员 庞河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