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博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财保60号
申请人:成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03号。
法定代表人:钱德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贵,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风路二段25号。
法定代表人:胡刚,职务不详。
申请人成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为351,718.0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以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开立账户(账号:2001××××6989)、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开立账户(账号:5806××××0015)内的存款,期限为一年。
上述财产保全限额为351,718.05元。
案件申请费2,279元,由成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俞建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