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建宏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02民初1136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中建宏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总部大厦3楼315。
法定代表人:敬恒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驿城大道13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风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建宏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0元,减半收取23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3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姚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