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2258号之三
原告:***,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与原告系父子关系,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民,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枫,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风光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1758608388。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豫1702民初225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已撤诉,案件已经审理完毕,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121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和三被告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121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和三被告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 洁
人民陪审员  孙亚民
人民陪审员  晁立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