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10026号之三
原告:***,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华,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辉,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与***系父女关系。
被告:郭国杰,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枫,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枫,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风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奎江,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郭国杰、***,第三人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豫1702民初100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郭国杰、***银行存款1220000元或者查封三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3月11日,二原告撤回对被告***、郭国杰、***,第三人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2020)豫1702民初1002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依法准许二原告撤回起诉,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应解除对三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郭国杰、***银行存款12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 洁
审 判 员 王晓贞
人民陪审员 闫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