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10026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余鹏超,男,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第三人: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风光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1758608388。
法定代表人:李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余鹏超及第三人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余鹏超银行存款1220000元或者查封三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且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保单号为:1066519192020000422)。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余鹏超的银行存款1220000元或者查封三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静